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景区行业规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旅游景区行业规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标准?景点(区)导游服务规范包括?景区建设用地标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标...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景区行业规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旅游景区行业规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A级旅游景区申报必备条件
1、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连续的地域范围,景区各部分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
2、具有统一有效的景区管理机构和经批准实施的景区旅游总体规划。
3、常年开放运营并具有稳定的年游客接待量,5A级景区不少于100万人次,4A级景区不少于40万人次,3A级景区不少于20万人次,2A级景区不少于10万人次,1A级景区不少于5万人次。
4、具有较高的资源观赏游憩价值,5A级景区在全国具有代表性,4A级景区在全省具有代表性,3A级景区在全市具有代表性,2A级和1A级景区在全县具有代表性。
答: (一)做好接待服务准备 根据旅游目的地(景点、景区)的特色和推广要求,如果可能的话,还应该结合地接社报来的旅游接待计划(通常重点团会有预报),合理准备服务接待工作,包括必要的宣传资料、指示杆、扩音器及游览路线的设计等。
(二)引导游览和讲解答疑 根据旅游团抵达后地陪的要求和游览地的地点,适时地引导游览;负责游览活动中心讲解和答疑,热情宣传推广本游览地的自然和文化资源。 (三)主动良好配合地陪工作 妥善处理旅游团(游客)在本游览地游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要求,主动良好配合地陪的工作我国关于旅游用地分类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建设部于1999年颁发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以下简称《规范》;二是,199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标准》。
《规范》中风景区用地的分类包含了旅游业发展的几乎所有的土地类型,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提供了标准,但是风景区用地的分类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风景区用地分类体系与土地分类体系不统一。在土地分类系统中,旅游用地的类别属于建设用地,并对相关旅游用地进行了拆分,但在风景区用地分类中没有根据用地性质进行拆分,所以造成了风景区用地分类与土地分类脱节。
由于土地分类是国家标准分类结构,是一切用地分类的依据和准则,旅游用地作为推动利用的一种方式,其分类体系应尽量与土地分类体系相互衔接。
其次,风景区用地分类依据与土地分类依据不一致。风景区分类是依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而土地分类依据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
两者分类依据的不同,是导致两者分类体系差一点主要原因。
在次,“风景区用地分类”名称狭隘,不能涵盖整个旅游业,而且分类的类型和层次都少,略显粗略。
《标准》是服务于城市的建设而设立的分类标准,比较细致,而且也实现了与土地分类已经实现无缝对接,所以许多旅游规划中,土地利用分类均采用《标准》。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仍存在一些问题:
它是按照城市建设的标准来划分的,而旅游区的建设和整个的城市建设差别很大,靠近城区的旅游区或旅游地产较多的旅游区还可以比较容易对接。
而那些远离市区,或自然风光比较好的山沟、河湖周围,往往是开发旅游景区的最好选地,而其配套功能却与城市建设相差甚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景区行业规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景区行业规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