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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服务景区旅游,法院服务景区旅游工作总结

 2024-03-20 08:48:56  阅读 0

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院服务景区旅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法院服务景区旅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驴友在大明山景区探险失联5天,获救后拒缴3500元罚款,管理方: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怎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院服务景区旅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法院服务景区旅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驴友在大明山景区探险失联5天,获救后拒缴3500元罚款,管理方: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怎么看?

驴友在大明山景区探险失联5天,获救后拒缴3500元罚款,管理方: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回答;

法院服务景区旅游,法院服务景区旅游工作总结

首先他们就违背了风景区管理条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探险,给风景区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获救后又拒交罚款,这是不道德的行为,管理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为了警示这些人,在风景区游玩,要遵守园区的相关规定,不可以私自探险,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要负责的。谢谢阅读评论,我是汽车与安全,生命安全守望者。

遵守风景区管理规定,未经允许停止探险;

谢谢邀请:

驴友野外生存探险没有设立的遇险应急救援队,受困后使用当地政府组建的应急救援力量,得到应急救援力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脱险了,应急救援队冒着生命危险付出劳动,应当支付救援人员外勤劳动工资,驴友是获救受益者,应由驴友支付应急救援劳务工资3500元给应急救援工作人员。

违反景区管理规定,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处于人道主义,进行救援,被救助者,应当支付一定费用,因为,这牵扯到方方面面,人力,物力,财力。即使不支付,也应进行相应违规的罚款。

法海一粟认为,驴友在大明山景区的探险行为,如果属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法海一粟还认为,驴友除了应当接受上述处罚外,还应当承担因搜救他们所产生的费用。

1、行政责任。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就本案而言,景区管理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驴友处以3500元的罚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当驴友拒绝缴纳上述罚款时,景区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责任。驴友未经批准进行自然保护区后遇到危险时,景区管理部门并无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景区管理部门在驴友遇险后的搜救行为属于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该条规定,遇险驴友在获救后,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要求驴友返还因搜救他们所产生的费用。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院服务景区旅游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院服务景区旅游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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