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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书

 2024-01-18 23:24:31  阅读 0

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请问;旅游景点怎样可以和旅行社谈合作,都需要哪些程序?旅行社是如何和外地景区对接?私人...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请问;旅游景点怎样可以和旅行社谈合作,都需要哪些程序?
  2. 旅行社是如何和外地景区对接?
  3. 私人开发旅游景区要办哪些手续?
  4. 如何签订与厂家合作开展工业旅游的合同?

请问;旅游景点怎样可以和旅行社谈合作,都需要哪些程序?

旅游景点和旅行社签订协议,旅行社派团的时候有导游派团单,上面盖有旅行社印章的,旅游景点接到派团单后登记就是了,费用有的是签单,有的是现付,那就要看旅行社旅游景点的协议了!水到渠成。 旅行社与旅游景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管理关系,是合作关系。旅游景区为了吸引更多游客来参观游览,而旅行社的工作就是组织游客外出旅游参观,旅游景点为了扩大来游览参观的人数,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共同合作,为了刺激旅行社多往景区带团,景区一般采取给旅行社以优惠的价格,使得旅行社和旅游景点都能挣钱

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书

旅行社是如何和外地景区对接?

旅行社通常会与外地景区建立合作关系,包括签订合作协议、与景区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洽谈优惠价格等。

通过与景区的充分沟通和合作,旅行社可以获取景区的最新信息、门票优惠、导览服务等资源,并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旅行体验。

同时,旅行社也会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客户需求,向景区推介旅游产品,为景区带来更多的游客流量。这种双方合作的模式,实现了旅行社和外地景区的共赢。

私人开发旅游景区要办哪些手续?

首先要在县级以上发改局进行立项申请,通过立项后,再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景区合作开发协议,根据协议办理用地审批,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其中最要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景区合作开发协议(即政府允许项目落地)、还有项目可行性评估、环评及详规论证。

1. 首先要了解土地情况,如土地用地性质等,如果投资商准备开发500亩,投资商就要了解这500亩之内有多少是林地,多少村民承包地等等。

2. 根据土地不同情况找到土地的使用者或拥有者,比如村民委员会、个人、承包人等,与之沟通,征询他们的意见,看是否能够发展旅游业。如果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拥有者同意开发,要与相关人员签署意向性协议书,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去解决相关问题,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一定签订书面协议书,并加盖政府公章;如果不同意,之后的事情就无法进行了。

3. 与县级旅游相关部门沟通,征得县级领导同意,并达成初步协议,完成先关流程。这样项目开发就征取得了村民和政府的认可,开发商就开发项目做可行性研究报告。

携带土地使用者或拥有者签订的土地意向协议书和可研报告到发改委/局提交申请,填写立项申请表。提交申请后,发改委/局会根据上位规划进行立项。

如何签订与厂家合作开展工业旅游的合同?

第一个阶段:框架性协议阶段,这一阶段一是对企业和当地政府在开发景区中采取的方式进行界定,即是采用合作开发,还是企业独资开发或者其他方式开发;二是对协议双方的权、责、利进行一般性界定。基本思路是,在保证旅游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的前提下,本着双赢互惠的原则,保证企业作为投资者的一般性权益。

第二个阶段:补充合同或子合同阶段,如果不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框架协议双方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如资产移交、人员接管、环境保护、宗教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如果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则存在新公司与原先框架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继承的问题,须完善一个法律手续,才能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具体讲,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 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需要加以注意,以免给未来的实际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对企业而言,对方可能会让政府下属的旅游局,甚至是旅游局下属的景区管委会或管理公司与其签订合同。一般说来,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签订合同的对方应该是行使景区旅游资源所有者职权的当地人民政府。而且,需要值得注意的是,

企业一般也不能和政府个别部门签署合同,因为旅游景区的开发涉及到方方面面,企业不可能只同一个部门打交道,或经常与非合同部门打交道。另外,企业还应当注意与政府方面签订的合同是否还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如果需要,则签订合同当时合同其实还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完全可能出现合同不被主管部门批准,导致谈判流产的结果。总之,企业应避免出现对合同效力的误判,杜绝开发前的重大失误。

二、经营权问题 经营权的取得是企业进行景区投资开发的核心问题。但景区投资开发合同却往往在这一问题上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吞吞吐吐,含糊其辞。究其原因,其实质就是国家对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旅游景区的经营权的让渡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各部委的说法又不一致,甚至是互相矛盾,让企业景区投资开发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借用其他相关词汇,间接达到经营权的让渡,实在是不得以而为之举。实践中,多采用合作开发的形式来规避经营权让渡这一敏感性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景区开发合作协议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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