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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营销奖励,旅游景区营销奖励方案

 2024-10-05 08:20:43  阅读 0

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景区营销奖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旅游景区营销奖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公司奖励业绩优秀人员免费旅游并给一定金额奖金,都需要纳税吗?公司奖励业绩优秀人员免费旅游并给一...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景区营销奖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旅游景区营销奖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公司奖励业绩优秀人员免费旅游并给一定金额奖金,都需要纳税吗?

公司奖励业绩优秀人员免费旅游并给一定金额奖金,都需要纳税吗?

1、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点:“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奖金肯定是要缴纳个税,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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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奖励免费旅游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以下回复:

问题:公司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提供免费旅游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答: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请自来。

都需要纳税,毋庸置疑!

先说“奖励业绩优秀人员免费旅游”,属于“与任职有关而取得的”,典型的非货币性福利,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旅游费用,取得相应发票,以发票金额并入工资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想享受这项福利的人员很乐意接受!

至于奖金,更不用多说,都很清楚应该需要按规定并入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法纳税,光荣!对吧。

大概就是这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觉得不错,可点个赞;更多见解,欢迎留言讨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景区营销奖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景区营销奖励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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